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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幢歷史建築物及1,444幢歷史建築物以外的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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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物各級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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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物各級別的定義:
一級歷史建築
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可能的話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二級歷史建築
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三級歷史建築
具若干價值, 並宜於以某種形式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如保存並不可行則可以考慮其他方法。
* 以上評級的定義是古諮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就保護歷史建築物所採用的行政指引。
1,444幢歷史建築物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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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5年 12月 31日